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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安中心校安人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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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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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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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安中心輪值人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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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安中心(以下簡稱本署校安中心)能有效掌握學校安事件及狀況處置,需甄選校安人員至本署校安中心於第一時間迅速縱、橫向聯繫及通報,即時危機應變,適時協助學校處理校園安全事件,迅速應變處理突發重大災害,以維護學生安全。
參、工作項目、地點及時間:
一、本署校安中心校安人員工作項目如下:
(一)本署校安中心值勤專線接聽與處置。
(二)校安事件緊急處置與陳報(含校安通報、校安輿情等)。
(三)追蹤校安事件之後續狀況(含校安通報、校安輿情等)。
(四)協調各單位處理校安事件。
(五)督導轄屬單位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六)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作業。
(七)每日針對若干學校或單位實施電話查勤。
(八)值勤紀錄簿填寫。
(九)校安通報表點閱、審視,並於通報表之擬辦欄內簽註處理情形。
(十)如遇重大天然災害事件,配合輪值加派,協助各項災害(損)統計暨應變聯繫等工作。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地點:
本署校安中心(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5樓)
三、工作時間:
(一)依本署校安中心安排進行值勤輪班。
(二)工作時間如下:
(日班)07:30-16:00、(晚班)15:30-24:00、(夜班)23:30-08:00
肆、具備條件:
一、大學(含)以上畢業。
二、具教育部核發校安中心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三、負責盡職、品性端正,具工作熱誠、服務精神佳、態度佳且配合度高。
四、具備良好溝通能力、行政業務處理能力、電腦office文書處理能力。
五、具學校或公務部門行政工作資歷者佳。
六、具學生輔導事務或危機事件處理能力與經驗者佳。
七、無本簡章第拾陸點(附則)第一項所列違反情事者。
伍、薪資待遇:
一、依本署校安中心進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辦理(如附件1),享有勞、健保及年終獎金。
二、錄取人員經聘僱後需簽訂契約書,且不得違背契約內容。
陸、聘期:
自112年1月1日起聘(本年度聘期至12月31日,視人員考核作為續聘參考)。
柒、錄取名額:
正取3名,得視實際缺額狀況及甄選情形增(減)錄取名額,並備取若干名。
捌、報名方式:
一、有意願且資格條件符合者,請於111年11月25日前【郵戳為憑】檢附報名相關資料,以掛號郵寄「國立員林崇實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地址: 510彰化縣員林市育英路103號)學務處陳先生收」。並請於信封外(或郵件主旨)註明應徵職務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安中心校安人員」字樣及聯繫電話(手機號碼)。
二、對於報名相關事宜,可電洽國立員林崇實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官室張先生諮詢,電話:(04)8347106轉511。
玖、報名資料(繳驗下列資料並依序裝訂):
一、報名表(請貼妥照片,並註明手機、電話及E-mail帳號)(如附件2)。
二、值班同意書、切結書(如附件3及附件4,需簽名加蓋私章)。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學經歷、獎勵、教育部核發校安中心儲備人員培訓證書等證件影本。
拾、甄選方式:區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採報名表件書面審核,依審查結果合格者通知第二階段面談。
二、第二階段:通知個別面談,內容以儀表、反應、態度、觀念及相關安全與服務認知為主,面談後擇優錄取。
拾壹、甄選面談時間:書面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
拾貳、甄選面談地點:書面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
拾參、請依前述規定報名,如有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恕不退件、不另通知補件,亦不予通知面試。
拾肆、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拾伍、本甄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拾陸、附則
一、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下列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或依契約予以解僱。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五)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監護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十)經服務學校或單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或單位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十三)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十四)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認定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且於該管制期間。
二、錄取人員應遵守勞動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甄選過程如有補充或調整事項或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原訂甄選作業日程需作變更時,於甄選單位網頁公告,不另個別通知。